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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 | 恩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恩施市新能源
发布时间:2026-05-14 23:24浏览次数:

5月13日,恩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恩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恩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标准,切实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充电,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省安委办《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安办〔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恩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求 | 恩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恩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标准,切实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充电,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省安委办《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安办〔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恩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13日至6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箱: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恩施市应急管理局指定邮箱:1054183654@qq.com。

(二)书面信函:将书面意见建议邮寄至恩施市金子坝街道金桂大道华家坪综合办公楼9007办公室(邮编:445000)。

(三)联系电话:0718-8110575

特此公告。

附件:恩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恩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核、运营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电气火灾、触电、设施带病运行等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省安委办《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安办〔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属地审核责任、规范建设安装标准、强化安全运营管理、厘清市直部门职责,切实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充电,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建设管理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包括自用充电桩、专用机构充电桩及商用公共性充电桩三类,实行全口径备案制管理,统一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把关。坚持地面公共充电设施优先规划、优先建设,推进既有小区“能装则装”,鼓励一桩多用、资源整合,推广直流快充设施,构建“公共为主、私人为辅、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发展格局。新建小区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共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单位及员工电动汽车总量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者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强化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科经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一)申报与备案审核

严格区分个人用户(自用桩)、物业/运营商(公用桩)两类申报主体,明确申报备案及后续流程,规范资料提交要求,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可监管。

1.个人用户(自用桩)申报备案及流程

第一步:准备相关资料,由个人用户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步:乡镇(街道、中心)审核,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并联合发改、住建、消防部门落实现场初步查勘(人防车库应由人防办联合参与查勘),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三步:用户凭备案确认书及个人资料,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四步:供电企业会同用户、小区物业开展安装现场勘察,明确供电方案;

第五步: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供电方案及相关规范开展建设施工;

第六步:施工完成后,供电企业完成装表接电,用户、施工单位、物业共同完成试充电确认,后续由物业协助做好日常管理。

2.公用桩(物业/运营商)申报备案及流程

第一步:准备相关资料,由物业企业或运营商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步:乡镇(街道、中心)审核,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并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完成现场初步查勘(地上公用桩由属地、发改、消防、自规落实,地下公用桩则由属地、发改、住建、消防落实),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三步:物业或运营商凭备案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四步:供电企业会同物业或运营商开展现场勘察,明确供电方案;

第五步:物业或运营商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供电方案及相关规范开展建设施工;

第六步:施工完成后,供电企业完成装表接电,物业、充电运营企业、施工单位共同完成试充电确认,后续由物业协助做好日常管理。

3.申报备案所需资料

(1)个人用户(自用桩)需准备:

① 车辆产权证、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复印件);②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 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如车位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 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⑤ 充电桩产品CCC认证证书及合格证明;⑥ 施工单位电力承装(修、试)资质证明及施工方案;⑦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备案申请书。

(2)公用桩(物业/运营商)需准备:

①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运营商需额外提供充电运营相关资质);② 停车位平面图及产权证明(或产权人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③ 充电桩建设和施工方案(含集中安装布局、防火措施、用电负荷测算等内容);④ 充电桩产品CCC认证证书及合格证明;⑤ 施工单位电力承装(修、试)资质证明;⑥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备案申请书;⑦若涉及公共区域占用,需根据公共区域产权性质,提供开发商或居民业主委员会同意书等相关材料。

4.审核时限要求

乡镇(街道、中心)在收到完整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现场勘查,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确认书,未通过审核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整改意见;供电企业从收悉备案确认书、受理用电报装申请到具备实地勘察条件,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低压电力用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高压单电源用户22个工作日内答复,高压双电源用户45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分类建设标准

1.住宅小区地下充电桩

严格执行“一桩一表”要求,单独设置计量装置和专用保护回路,专线专用、规范接线,严禁私拉乱接。小区地下车库遵照“库内统一设置电源接入点、专一区域集中布设”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协调划定充电专用车位,实行集中区域安装,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完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自治小区由乡镇(街道)牵头,业委会配合落实(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委会的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实施)。

既有小区建设(增设)地下充电桩须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执行,依法办理备案手续,鼓励采用“统建统管”模式,由专业充电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确保安全可靠。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跨区域敷设供电线路、私拉乱接非标线路等存在用电隐患的充电桩,要按照“限期存量消化”的原则,由电力部门落实问题整改。

2.公共(商用)充电桩

地上公共(商用)充电桩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在低洼易涝区域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域,合理设置防撞设施、警示标识和消防器材。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合法认证,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电力施工资质,工程完工后经电气安全、防雷接地、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营后,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检、设备维护、应急处置等责任。

地下公共(商用)充电桩参照住宅小区地下充电桩的安全标准执行。

(三)日常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一桩一档”管理要求,公共(商用)充电桩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运营企业应建立完整台账,记录备案、建设、检测、运维、隐患整改全流程信息;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开展充电桩安装、车位协调、日常巡查,不得无故阻挠符合条件的安装申请,对违规充电、设施隐患及时上报处置。

(四)建设(安装)硬件指标

1.坚持防火分区设置

安装地下充电设施的区域,应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要求划分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表6.1.5的规定。新建小区应在设计阶段落实防火分区;既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既有防火分区进行复核,不满足要求的应先进行改造。

2.完善必要防火设施

安装地下充电桩的区域,必须配套完善以下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未设置上述设施或设施存在故障的地下空间(含建筑架空层),不得安装充电桩,须先完成增设或整改。

3.限制建设安装区域

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第6.1.6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此外,以下区域亦禁止安装:占用消防通道、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出口的区域;高压线路下方、燃气管道正上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区域;现有配电设施经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无法满足充电负荷且未完成增容改造的区域;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区域、人防疏散通道、防护密闭设施周边或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区域;仅配置单逃生通道的地下车库;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州充电设施安装安全规范,且无法整改达标的区域。

(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隐患排查与上报:由乡镇(街道、中心)牵头,消防救援部门、住建部门、商用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既有充电设施私拉乱接、飞线充电、设备老化、接地不良、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充电桩使用,并上报发改能源部门。

2.隐患整改要求: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由属地乡镇(街道、中心)责令责任主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核查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科经局(电力)、市住建局、市自规局等部门,第一时间停止供电,并督促责任主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对于既有小区因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电力容量不满足安装条件而需要整改的,整改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

①业主自筹:由相关业主协商共同出资;

②按程序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鼓励引入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参与改造,分担部分改造成本。

3.责任追究:对未经审批安装使用电网等偷电、盗电,蓄意破坏公(私)用充电装置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打击。对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政府联合发改、住建、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合并采取停止供电、责令停业、罚款等联合惩戒措施;因隐患未及时处置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中心):作为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充电桩备案审核、建设协调、安全监管、隐患整治及宣传引导等工作,建立备案台账并定期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统筹推进辖区内既有小区充电桩规范化、集中化建设;常态化开展辖区内充电桩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充电桩建设专项督导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引导及充电桩相关信访矛盾的协调处置工作,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安全监管,统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规划布局、年度建设计划、政策协调和备案信息汇总工作;针对本地实际,明确新能源充电设施的安装管理细则,落实国家、省、州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指导公共区域及重点场所充电桩(站)科学布局与规范建设,推动充电网络与城市发展、电网承载能力协调匹配,牵头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并联系自规、住建、消防等部门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

市住建局:负责既有居住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指导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和物业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督促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建筑按标准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设施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监管,督促物业配合安装施工、协调充电车位、落实地下车库集中充电管理要求;对接消防救援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防火分区标准,指导既有小区地下新能源充电车位落实防火分区要求,配合开展住宅小区飞线充电专项整治,推动老旧小区结合改造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市科经局:负责全市电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协调推进配电网改造升级,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增容保障,确保充电设施接入不超出配电网承载能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发展,指导充电运营企业提升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督促运营企业落实设备质量与运营安全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实施,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交通场站等项目规划审批与规划条件核实时,严格落实配建比例和预留安装条件要求,依法开展充电桩(站)项目用地选址、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工作,对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实施安全监管,保障充电设施合理布局、合规建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电桩(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核查CCC认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充电设备行为;规范充电服务价格秩序,监督落实明码标价,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谁拥有,谁投保”原则,推进设备销售商家或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履行充电桩(站)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依法参与涉新能源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充电桩(站)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充电桩(站)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督促乡镇(街道、中心)及市直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推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涉充电类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道路、城市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国网恩施供电公司城区供电中心、国网恩施供电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及下设供电营业所(服务站):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推动适度超前开展电网升级,确保充电设施接入不超出配电网承载能力;优化充电设施报装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一桩一表、一表一车位”要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协同推进老旧小区电力增容,对配电设施容量不足的区域组织增容改造,保障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并网服务,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保障充电设施建设,按要求落实装表接电工作;加强充电设施运行中的供电设备日常巡检与维护,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合理规划配电网改造项目;积极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以“私拉乱接、违规用电”专项整治为抓手,根据现行技术标准,落实老旧线路、临时接线的排查整改工作,限期销号管理,杜绝因线路老化、违规接线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电桩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相关市直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定期对充电桩备案审核、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约谈。

(三)严格执法整治

发改、消防、市场、应急等部门要配合属地,加大对无备案建设、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设备、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止使用、联合惩戒等措施,形成有效震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充电桩建设管理政策和安全用电常识,引导群众规范安装、安全充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充电设施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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