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新国标(GB 46519—2025)将于2026年11月开始
发布时间:2025-12-02 23:38浏览次数:
2025年10月新发布电动汽车充电桩新国标(GB 46519—2025),预计从2026年11月正式执行。
范围:适用于供电网侧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 V(AC) , 电动汽车侧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 V(AC)或1500V(DC) , 电流控制和/或电压控制的非车载传导式供电设备 ,包括直流供电设备(模式 4, 连接方式 C)和交流供电设备(模式 3,连接方式 B或 C) 。
不适用于 :
— 供电网侧仅提供直流供电的供电设备 ;
— 模式2充电的缆上控制与保护装置(IC-CPD) ;
— 交直流一体式供电设备 ;
— 禁用储能功能后不具备充电功能的充储一体化设备 ;
— 自动充电以及顶部或底部接触式充电的供电设备 。
能效等级
一体式直流供电设备
一体式直流供电设备能 效等级分为3级 ,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能效等级的充电效率不应低于表1 的规定,待机功耗不应高于表1的规定。充电效率和待机功耗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均保留1位小数。
表1一体式直流供电设备能效等级
产品类型 |
能效等级 |
|
1 级 |
2 级 |
3 级 |
|
充电效率 % |
待机功耗W |
充电效率 % |
待机功耗W |
充电效率 % |
待机功耗W |
|
一体式直流供电设备 |
96. 5 |
30. 0 |
95. 5 |
30. 0 |
94. 5 |
30. 0 |
分体式直流供电设备
分体式直流供电设备能效等级分为3 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能效等级的功率柜充电效率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待机功耗不应高于表2的规定,单个充电终端的每百安运行功耗不应高于表2的规定。充电效率、待机功耗与每百安运行功耗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充电效率和待机功耗保留1位小数,每百安运行功耗保留整数位。
表2-分体式直流供电设备能效等级
产品类型 |
能效等级 |
|
1 级 |
2 级 |
3 级 |
|
功率柜 |
充电终端 |
功率柜 |
充电终端 |
功率柜 |
充电终端 |
充电
效率 % |
待机
功耗W |
每百安运
行功耗a W |
充电效率 % |
待机
功耗W |
每百安运
行功耗a W |
充电
效率 % |
待机
功耗W |
每百安运
行功耗a W |
分体式直流供电设备 |
液冷式终端b |
96. 5 |
48. 0 |
600 |
95. 5 |
48. 0 |
600 |
94. 5 |
48. 0 |
600 |
|
非液冷式终端 |
300 |
300 |
300 |
a 充电终端枪线长度超过 5 m 时 ,每增加 1 m ,液冷式充电终端每百安运行功耗要求相应增加 100 W ,非液冷式充电终端每百安运行功耗要求相应增加 60W。
b 采用压缩机冷却方式的充电终端 ,不考核每百安运行功耗 。 |
能效限定值
直流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
一体式直流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3级规定的充电效率和待机功耗 。
分体式直流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为表2中能效等级3级规定的充电效率、待机功耗和每百安运行功耗 。
交流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
交流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所允许的待机功耗应不高于7. 0 W 。待机功耗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 ,保留 1位小数 。
测试方法
直流供电设备的充电效率 、运行功耗以及待机功耗按附录 A进行测试 。交流供电设备的待机功耗按附录 B进行测试 。
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出厂的产品 ,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13个月开始执行 。
电动车充电桩新国标对能耗和电能计量提出新的挑战,现有充电桩方案特别是电能计量部分,需要重新评估更高精准的电能计量芯片。